最高法十项措施为创业板的登记制度提供了司法保障,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改革创业板和试点登记制度(法发〔2020〕28号,以下简称《意见》),发表了"关于为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和试行注册制度改革的司法保障意见后,专门为资本市场基本制度改革安排制定的另一份系统、全面的司法文件。"意见"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促进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的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这些意见围绕着新"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借鉴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司法保护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改革的相关成果。本文从强化创业板和试点登记制度改革的司法保障意识,确保创业板依法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的顺利进行,依法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法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0项措施。
从主要内容看,在集中管辖方面,《意见》提出,实施已登记创业板上市公司涉及的第一审证券民商事案件,试点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在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意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要求,加大打击证券犯罪力度,严惩发行,注册申请等环节的犯罪行为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意见》提出了实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具体司法措施,并强调要不断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及时解决证券纠纷在新旧制度衔接方面,《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要准确把握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尊重新旧制度规则,审慎评估,依法处理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相互适用"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创业板上市公司相关案件时,未规定"意见"的,参照适用董事会的司法保护意见;审理与董事会有关的上市公司案件时,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司法保护意见参照适用的"意见"的规定。
意见"的发表和实施,将有效保障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度的顺利进行,促进资本市场重大改革措施的稳定,有利于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弹性的资本市场建设,完善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