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冰”独立代理人模式, 保险营销体制开始行动,进行改革
上海证券日报 "记者昨天独家获悉,为了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地发展独立个体保险代理人队伍,提高保险销售专业水平,监管部门经过一年的研究论证,最近起草了" 关于保险公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发展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征求业界意见。
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参与营销团队,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其本质特征是打破等级结构,不属于团队,更加专业、专业、稳定。
近年来,华泰财产保险、阳光财产保险、人保财产保险相继开展了独立人身保险代理人的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积累了可复制的经验。
在试点项目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全面研究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管理体系,业内人士认为,随着 "通知" 的发布,这一模式将在行业中逐步推广。
通知草案规定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一,诚实守信,良好的行为和社会信用记录;第二,受过大学教育,通过对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的专门培训和测试,从事保险工作 5 年以上的人可以轻松升入高中教育。此外,还有创业的意愿和雄心,有承担商业风险的意识和业务发展能力等。
一般认为,独立保险代理人模式有助于提高代理人的稳定性、业务收入和保险专业服务水平,有利于提高保险业的形象。因此,通知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措施等方面征求意见,支持保险公司为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种支持。
例如,按照独立个体保险代理人的特点开发保险产品,科学确立第一年的佣金分配比例;依法授权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探索和理赔等活动。
同时,鼓励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展示多种形式的 "商业" 和 "商人"。支持保险公司帮助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或独资企业的工商登记,支持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在社区商圈和其他地方开设商店(作坊),帮助享受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管理机制上,通知草案加强了保险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责任,实现了对独立个体保险代理人市场行为的控制。
例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由独立的个别保险代理人依法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业务行为,并充分执行执业登记、销售能力资格分类、培训和教育等监管要求。
通知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则、要求和行为准则。例如,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中介组织、保险兼营机构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可以雇用少数人(不超过 5 人)协助保险、定单、售后管理和其他辅助工作。
通知草案 " 还从加强场外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加强对独立个体保险代理人的监管等方面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例如,监管部门将严格查处个人保险独立代理分店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不履行独立人身保险代理人控制职责、虚假提供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商业报告文件等违法违法行为,依法追究保险公司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并进一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等。经核实后,将依法执行禁止进入行业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将加大对违反信托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