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车险示范条款来了,爆胎可赔、地震也可赔!
在为汽车保险投保后,一些车主认为他们没有担心,但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地震,申请汽车保险的申请被拒绝;汽车爆胎,购买汽车损坏风险也是自己掏腰包支付的。然而,上述索赔的拒绝可能成为汽车保险全面改革的综合示范条款发布后的过去。
8月24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中国保险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协会")获悉,"商用汽车保险综合示范规定"2020版"(以下简称"修订版")正在征求业界意见。与现行规定相比,修订后的版本大大减少了免责额,同时也扩大了保险责任。业内人士表示,修改后的版本力求全面保护范围,明确给用户提供更多的保护选项,这是汽车保险的发展方向"增加保险"。同时,保险公司也面临着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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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营欢迎扩展
7月初,王晓(化名)在开车途中爆胎,造成轮胎损坏。王晓觉得自己以前买过汽车损坏保险,所以他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但让王笑的是,保险公司意外地说,汽车轮胎事故造成的轮胎损失没有解决。
轮胎是消耗品,很难确定爆胎是由意外损坏还是自然磨损造成的。如果轮胎的正常使用是由于撞在地面上的锋利物体造成的,虽然理论上有赔偿的可能,但由于难以取得证据,如果原产品不包括轮胎责任,风险企业是不支付的。汽车技术副总裁徐建平说。
然而,在不久的将来,包括轮胎责任在内的车轮个人损失风险可以弥补上述损失。新京报"记者发现,在现有责任的基础上修订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大幅增加,例如增加了单独的车轮损失保险和其他附加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完善的汽车保险服务。
其中,额外的车轮单独损失保险是指在使用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司机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盗窃、抢劫、抢夺,没有造成被保险人汽车其他部分损失的过程中,只有车轮(包括轮胎、轮毂、轮毂保险)单独发生直接损失。
然而,正如徐建平所说,由于以前轮胎爆炸造成的自然磨损也存在,因此上述附加条款增加了责任的例外,即车轮的自然磨损、衰变、腐蚀、失效和自身质量缺陷(包括轮胎、轮毂、轮毂盖);除了车轮分别丢失的情况外,没有发生整车失窃事件。
除了单独的车轮损失保险外,附加的保险营还增加了国外医疗保险的责任险,法定假日限额加倍的风险,机动车增值服务的特殊条款等。
爱问保险首席执行官庞博说,发展新的附加风险,即这些附加风险在实践中有一定的保险需求,但不是作为行业模型条款,现在纳入示范条款,即给用户提供更多的保护选项,这是汽车保险的发展方向"增加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附加风险不能独立投保。如果附加保险条款与主要风险条款发生冲突,则以附加保险条款为准,如果附加保险条款不完整,则以主要风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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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消除地震的责任
一旦发生地震,汽车保险一直是汽车业争议的焦点。与"北京商报"相比,修订版删除了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免责条款,如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修改后的汽车损坏保险条款表明,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人机动车的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因被保险人直接损失而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保险人免责的范围,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自然灾害是指对人类和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闪电、风暴、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沉降、悬崖、滑坡、泥石流、雪崩、冰川、暴风雪、冰风暴、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然而,据"北京商报"获得的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现行的汽车损坏条款显示,在以下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损失的原因为何,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没收和政府征用。
这意味着地震被排除在免责条款之外。保险协会表示,目前中国的汽车保险产品基本上涵盖了地震、台风、洪水等主要灾难风险。
模型条款中未包括"巨灾风险"之前,主要考虑了我国地震带车辆等易发生地震风险的区域差异,而对非震区车辆的单独保险需求不足。庞博说,从我国巨灾风险保险设计的角度来看,它不仅是汽车保险,也是非汽车保险和人寿保险的保险,一直是我国保险业比较浅的组成部分,因此这次将巨灾风险纳入汽车保险模式条款,也是从汽车保险改革的角度,对我国的巨灾风险保护进行了尝试和突破。
徐建平从精算角度说,保险公司投标的主要标准是可控风险;因此,由于巨灾风险的不可控制性和难以度量性,保险产品的设计过程一般被忽视。然而,由于自然灾害的特殊性,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将极大地影响国内保险业的形象,也背离了保险业为人民服务的初衷和作为社会风险平衡者的作用。
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减少索赔纠纷,政府强制将巨灾保护纳入汽车保险的范围,"他说。徐建平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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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责率转化为附加条款
在此之前,由于责任划分不清,有关豁免赔偿的纠纷普遍存在。经修订的条文取消了现行条文中有关汽车意外责任的免责率,使消费者保障更为充分,并有助减少索偿纠纷的解决。
根据现行规定,被保险人一方对轻微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责率;对同一事故负责的,应扣除10%的事故责任;对主要事故负责的,应扣除15%的事故责任;对所有事故或单方面事故负责的,应扣除20%的意外责任。另外,第三人对被保险人机动车的损失负责,第三方找不到第三方的,按百分之三十的绝对扣减率计算;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的,应当提高百分之十的绝对扣减率。
发言人说:"修订版本删除意外责任免责率,并在额外风险中加入绝对豁免率条款。"其中,绝对可扣减率分别为5%、10%、15%、20%,由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谈判中确定,具体到指定的保险单。被保险人同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主要保险约定计算赔偿后,减少本合同约定的免责额。
由于这项修订的理由,庞博解释说,汽车损坏保险条款取消了扣除率和扣除额除以赔偿责任,即相应的比例不再是具体要求,而是由保险公司预先支付,并在稍后阶段自行收回。这极大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避免了因责任划分不明确而引起的免责纠纷。最后,保险公司可以完全依靠保险公司的能力从第三方恢复过来。并设立了"附加绝对免赔特别条款",将原责任确定的比例设定为固定的扣减比率,同时也给一些愿意通过自己的风险降低保费的用户选择,以保持用户的初衷追求提高行车安全,以降低风险。
那么,如果修订版的汽车保险综合示范条款正式上岸,如果消费者最关心的话,保费会不会上涨?徐建平对此持否定态度:"由于车费变动,汽车保险费将越来越低,抵消因附加条款和免责而产生的费用。
徐建平说,中国40%的汽车保险费用都是由保险代理人包包的,也就是所谓的"佣金",最后的佣金将退还给用户,形成所谓的高价格现象。收费改革制度是为了降低中间成本,原则上保险公司不会损失太多。
主要保险基本上保证了用户90%左右的风险,而这些附加风险只是增值服务。"徐建平认为,首先,扩大附加保险是从用户的角度来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表现;第二,删除这些免责条款,同时也对保险公司施加压力,以提高风险控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