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教育是否可以取代收容教养引发热议

2020-09-01 12:23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316

预防青少年犯罪法草案第二稿目前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修改该法的重点之一是如何解决未成年人实施重大恶性犯罪后的矫正问题。


据了解,这次修订"预防少年犯罪法"的核心是处理预防少年犯罪与相关惩罚、矫正、保护和教育之间的关系。根据对少年犯罪的科学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和纪律措施,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分级处理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多年来,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实际采取的措施是照顾他们。预防少年犯罪法和刑法都明确规定了教养制度,但在上个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预防少年犯罪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判草案中,"接待和教养"的概念已不再适用,但有关措施已纳入特殊教育。


这一变化引起了常委会委员们对收容教养制度命运的讨论。显然,收容教养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但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高层设计呢?


建议改革接收和管教制度。


沈春耀委员指出,接受教育、劳动教养、接收和撤职、接待考试等都相继退出历史阶段,被取消、废止或取代,但仍需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接受和矫正,但仍需改革和完善。


沈春耀指出,这些被拘留的未成年人现在在少年犯管教场所,没有被判刑的未成年人是一个大问题,但是在普通学校,特别是在社会上是不可能的,所以没有很多选择,比较好的是利用特殊学校。


如果可以通过对"预防少年犯罪法"的这一修正案,"刑法"第17条规定的收容和管教制度就必须相应地加以修正。如果对其进行修订,我国有必要退出几十年来被称为"接受"的最后一项措施。因此,在法律修改中解决好这一问题,是法治的一大进步。沈春耀说。


建议加强监管,避免"换汤不换药"。


草案第二次审查草案旨在通过特殊学校解决收容教养场所问题,委员刘秀文认为这有利于完善现行的收容教养制度,但强调"接待教养"和"特殊教养"都是对未成年人更严格的约束措施,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伤害,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加强监督和制约,避免"换股换药"。


刘秀文建议严格加强管理,加强监督制约,在法律中明确"上级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由不同部门负责特殊教育的决策和实施,以加强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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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文还建议加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内部普遍设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建议在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人民检察院对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实行法律监督。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法定代表人对公安机关的特殊教育或者特殊教养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适当的,可以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委员朱明春还建议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特殊教育虽然显然是国家教育体系的一部分,但在本质上仍然存在着个人强制的问题,但实际上仍然存在处罚和矫正的内容。因此,应加强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同时,他认为应明确特殊教育的时间,最好规定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然后按计划评估是否能够恢复正常的义务教育制度,如果失败的时间能够延长,将由指导委员会进行评估,以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并为改进专门学校提供积极的动力。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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